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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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指南
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申請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或備案法律文書(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蓋單位公章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文件(加蓋單位公章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加蓋單位公章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六)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對依法進行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申請網吧營業的,還應當提交文化部門核發的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請登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查詢,在辦理大廳查看辦事須知,或者向受理人員咨詢法律、法規依據)。
檢查時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管轄分工:
具體管轄分工由各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行制訂。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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